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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调解与诉讼赔偿的利与弊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律师概述社会现状
    我们经常见到伤者或其家属,很想通过和解获得赔偿,不希望通过律师来打官司获得赔偿甚至还有的当事人打电话咨询“我想找对方和解,对方一直不接我的电话,你们有没有办法要求对方和解?”有的当事人更吝啬到只能在网上QQ咨询我,就是心疼电话费不打电话,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只能“哀其不幸,叹其无知”!因为:
    第一,他们连“和解”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居然还在幻想着和解!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要“和解”,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如果一方不愿意,无法和解。
    第二,他们把我们律师的作用简单的理解为打官司。其实在我们处理的案件里面,有大量的案件我们是通过“和解”策划,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第三,把“和解”和“诉讼”误解成水火不容的两件事其实,诉讼不影响“和解”,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随时“和解”。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面对赔偿问题,我们首先考虑的如何诉讼,只有特定的条件下,我们才可以考虑是否“和解”。
二、两者利弊区分
    1、和解赔偿的好处是:赔偿款到手快,一次性了结。
    2、和解赔偿的弊端是:放弃部分利益,相对钱少,一般没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按户口所在地的城镇或农村标准赔偿。
    3、另外,和解如伤残有遗留问题,则没法再解决。
    4、即使和解,委托专业律师帮你和解,肯定比自己去和解要好许多。 
5、诉讼的好处是:钱多,有时比和解多数倍;简便,当事人只需在起诉时及拿赔偿款时签两次字就可以了。如伤残有遗留问题,还可再次起诉解决。
6、诉讼的弊端是:时间较长,快则两三个月,慢则要一年左右。
    7、在和解问题上,我们还需要提醒伤者的是:签字时你一定要拿到钱,否则,不要乱签字
    我们看到太多签字了只拿很少钱的情况看到更多的是在交警大队或保险公司和解时,未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款划入伤者账户,最后只能是“一场车祸尘与土,空悲戚”!
三、受害人需要了解如下基本知识:
  1、申请期限,受害人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是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
  2、申请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
  3、调解开始:致人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致人受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调解期限:交警调解的期限是10日,自上述开始时间计算,如在10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交警不再调解。此外,如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诉讼的,调解即行终止。
  5、交警调解是建立在各方一致请求调解的基础上的,如一方不同意调解,便无法进行交警调解。
  6、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时,由处理事故的交警进行现场调解,并记录调解情况。
四、需要注意的情况
其一,与自行和解一样,有必要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治疗,并在伤情状况确定后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了解具体赔偿问题
其二,需要关注肇事方车辆的扣押情况和保证金交付情况,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依法对车辆等财产申请保全
其三,尽量客观的估算损失,并在一定范围内让步。
其四,尽量请专业人士起草调解协议具体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等,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代为和解
其五,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大都由交警部门提供文本。
其六,一旦认为差距较大,难以协商的情况下,及时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实践中机动车被保险人凭交警部门出具调解书向保险公司的理赔的保险金数额可能会与法院的判决有出入,以及理赔程序、资料提供、保险金支付等较为繁琐、漫长,部分机动车方当事人会不愿和解。对此,受害方应给予适当理解,并积极寻求机动车方的协助,及时选择诉讼途径。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赔偿款最好委托交警转交
2、调解时如掌握好技巧和对方心理,可以超出或在法定赔偿金额之下达成调解协议
3、交警部门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如对赔偿金额有分歧,可直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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