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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是加害人基于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赔偿责任,其以自然人为主体,以金钱为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表现形式之一。
空难死亡赔偿不是自然人创造的财富,不是自然人生活期间合法享有的财产权利,是意外事件中产生的一种赔偿性权利。空难死亡赔偿金,倾向于精神抚慰金的性质。自然人已经死亡,事后赔偿金在死者的意思范围内无法给付于他,只有近亲属才能主张权利。虽然在意思范围内,与遗产的性质相比较,权利产生于死者死亡的时刻,但是权利属性表明这是赔偿义务人对死者死亡给付的经济赔偿,排除了死者自己的意思表达,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才能享有。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虽然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有相似之处,但死亡赔偿金并不是遗产
    1、产生方式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由加害人向死者的近亲属给付的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对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其以侵权行为致公民死亡为条件,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法律责任。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它存在于公民死亡之前,它不因他人的侵权行为为存在的前提。 死亡赔偿金虽然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但它既不是死者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死者生前可期待的、死后才得以实现的利益(如保险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
    2、表现形式不同。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其表现形式多样,而死亡赔偿金仅有金钱这一种表现形式。 
    3、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不同。行使继承权的时限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遗产分割完毕前结束。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在公民死亡后,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向加害者主张权利,其行使请求权的时间适用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4、请求权的依据不同。遗产的继承,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死亡赔偿金的取得,由死者的近亲属依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 
    5、请求权的内容不同。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时,继承权利与继承义务同时开始,继承人在继承死者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死亡赔偿金行使该权利并不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6、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遗产权利主体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集体、国家,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遗产取得,可以基于与死者的血缘、婚姻和扶养关系,也可以基于死者生前所立遗嘱、与他人所订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产处理方式的多样,遗产权利的主体既可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也可能是与死者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其他公民,还可能是集体、国家。死亡赔偿金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而死亡赔偿金的功能是通过补偿死者亲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来抚慰他们受伤的感情。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与死者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由于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能由法官依据法理来填补法律漏洞。
另外,可以请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的人,也是死者的近亲属,即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人,在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纠纷时,法院也是按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以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进行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
    7、目的不同。死亡赔偿金是以财产方式补偿、抚慰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使其损害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平息。遗产继承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证子女和亲属获得生活资料,保证家庭的延续,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8、数额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死者余命年龄和所在地区等多种因素计算得出。而遗产的多少取决于死者生前所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多少。
9、最高院的个案答复明确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了(2004)民一请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答复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取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所公布的《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死亡补偿费不是死者的遗产。
    10、从权利属性出发也不宜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
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与否,主要将导致对死者生前债务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则债权人可以就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要求死者的近亲属首先将该款用于偿还死者的债务。反之,则无权就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从权利属性角度考察,人的生存权应当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权,应当得到优先保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
三、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
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27条,2000年《产品质量法》第4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与人身有密切联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与人身具有密切的联系。
然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
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其不属于遗产,不应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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