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保险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基数多少决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对此,国家有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个人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总额确定。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养老金、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俗称“五险”或“四险一金”)。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就2011年而言,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1、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取得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当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2、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公布若干个缴费档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的经济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作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
4、养老保险:有工作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以个人应发工资为基数,个人工资低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缴纳,高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缴纳;无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纳。
5、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以个人应发工资为基数,低于自治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按自治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纳;无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按自治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纳。
6、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我省目前执行的上一年度(2011年)的平均工资35731元÷12个月=2977.58元/月。按照“60%”计算出的“下限”基数标准为:2977.58×60%=1786.55元/月。同理,“上限”的基数标准为2977.58×300%=8930元/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金额多少。
具体缴费,人劳社保部门则根据各单位如实申报的工资数据决定,最低或最高的不会超出60%或300%。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数据,则根据市财政核算中心提供的工资标准决定。
三、河南地区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也有按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费数额。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费数额。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企业在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四、郑州城镇职工灵活就业 养老缴费启用新标准 
    郑州市城镇职工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将启用新的缴费基数。从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传来消息,郑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2012缴费年度缴费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当年最高缴费2.13万元、最少缴费4264.92元。
     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期间,本缴费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将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保底、封顶确定。参保者可在区间自由申报缴费基数。凡未申报选择的参保人员,则按照最低缴费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按照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照2011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541元的标准计算,2012缴费年度期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保底缴费为每月355.41元、全年4264.92元;平均缴费为每月592.35元、全年7108.2元;封顶缴费为每月1777.05元、全年最多缴费21324.6元。
五、豫上调工伤保险 伤残津贴最高每月增加250元
    河南上调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近年来我省工伤保险待遇的第九次调整。伤残津贴最高每月增加250元;生活护理费最高每月增加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最高每月增加140元。
    我省下发《关于2012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上调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近年来我省工伤保险待遇的第九次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分别为250元、240元、230元、220元、200元、17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其他亲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继续向老工伤人员进行倾斜,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时,我省首次设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最低线。此次调整,“最低线”不变,即:伤残津贴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不低于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于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于每人每月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不低于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不低于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