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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诉讼离婚中如何举证家庭暴力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另一个家庭成员偶然的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短暂的,偶然的,不经常发生的。
这种行为如果是经常发生,那么就实施者构成虐待,如果受虐待方追究施暴者方的刑事责任,那么此刻的家暴则衍变成了犯罪。
是不是存在家暴,法律制定者的原意被执行者曲解,截肢后演变成了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家暴。
二、性质和类型
  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司法实践中,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
  身体暴力、言语暴力、冷暴力、性暴力,这是对当下家庭暴力形式的归纳。
  “言语暴力、冷暴力都属于精神暴力。”言语暴力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导致他人精神难受。冷暴力一般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长期行为,其典型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等。
三、如何举证
举证家庭暴力经常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部分,但是难度在于,也许一方对另一方长时间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由于证据不足,单凭一张照片,一个恐吓短信,很难让法院信服的。以此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往往不会支持。
家庭暴力一旦认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赔偿要求。那这种情况下,受害方要怎么做才能证明自己长时间受到家庭暴力呢?最关键的是受害者要留意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
1、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对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于敞开大门,尽量让邻居、居委会知道,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升级,还能获取重要的人证。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对方亲朋友好友求助,让他们到现场或者事后向他们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
2、要有报警意识,一旦受到暴力攻击,要及时报警打110,派出所留存的报案记录或者询问笔录,就是日后的重要证据。
3、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打120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伤残鉴定等,以便日后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时使用。
4、要合理使用录音、录像证据。
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方或者不注意证据的保留或者收集,或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而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这样,如果只凭自己的一面之词,法院是无法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从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和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条例对此作出了回答。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威胁、侮辱等精神暴力已经明确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取证的问题,有很多种可能。 录音、证人、报案调查记录等,最直接的,医院出具的验伤报告,比较可行的方法只能是靠邻居作证了。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在证明家庭暴力问题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现有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家庭暴力受害方明显不利。因为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这个比较隐蔽的场所,外人很难知晓;而像言语暴力、性暴力、冷暴力这样的暴力形式则更难举证证明。这就导致了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常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赔偿。
  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有关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依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暴力情况证明。
  同时还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这两条规定无疑将对受害人收集和提供家庭暴力的证据起到重要的作用。”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应注意保留配偶暴力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其中应有对方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四、家庭暴力定性
虽有家庭暴力并有报警记录,但法官认为家暴报警记录只此一次,不能算是家暴,法院系统内部下发参照条文只一次家暴达不到离婚条件。此家暴有报警记录,此次家暴严重到对被告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派出所的民警再三告诫原、被告不能在一起生活,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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