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提示:
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要点提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有上述所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 2014 ] 105 号
辩护人:
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孙善权律师
案情:
被不起诉人岳某,绰号大勇,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岳某驾驶蓝色“东南”牌小型轿车在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桥十字路口与驾驶红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李某发生行车纠纷,二人驾车在北京市昌平区崔阿路追逐竞驶约2公里。
经我处律师辩护,最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岳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不起诉。
评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有上述所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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