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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是否判离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概念
我国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概念。结婚以登记为准,即以办理结婚证为准。相应的是,离婚也以办理离婚证为准(如果是诉讼离婚,则以判决书或调解书为准)。我们国家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法院判离的法定理由之一,但现实中有很多人的理解与法律规定不一样,导致自以为能离的,法院却不支持。
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或由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分居两年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纯属民间误传。
所谓分居,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开生活,停止性生活,经济分开,互不关心帮助,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些特定义务但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行为。从以上分居的法律概念来看,分居只是致使夫妻双方暂时停止了履行相互生活时的基本义务,会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是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二、分居认定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该分居条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才全面:
1、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出国留学、异地工作分居的),有感情不和造成的,有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作为法定判离的理由,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造成的才行。
2、分居时间必须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不间断的。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开始计算。“满两年”是指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积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义务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是指男、女双方间没有夫妻性生活。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其实质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相互不履行夫妻间性生活之义务。
    4、夫妻分居满两年必须有证据证明
    如果主张离婚的一方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法庭仍不会认定。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的目的,是非常不易的。因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法庭认定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而夫妻是否真正分居这种隐私性很强的证据,是很难举证的,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就更难举证了。所以,对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希望法院判决离婚的人,着实需要三思
分居往往涉及隐私,取证不易。法院一般是根据相关证人或居委会的证明,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如果原告能提供分居协议更有证明力。
在证明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这一问题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原告负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在分居期间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原告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符合前面三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更重要的是,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已分居满两年以上,则需要提供证据,并被法院采信。但现实中,由于分居涉及个人隐私,如果另一方否认,分居事实就难以认定。即使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条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先行调解,只有调解不成,感情确实破裂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5、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要审查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感情破裂原因等综合因素。如果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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