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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什么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有过错方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的概念范畴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而对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以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等。死亡可能使前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伤害可能使受害人本人和其亲属产生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时当夫妻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另一方该不该给呢,什么情况下该给呢?离婚时一方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产生反常的精神状况,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确定了该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呢,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离婚精神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包括推定过失的情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不定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过错与责任呈正向关系,所以故意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比过失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大,因此对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赔偿数额。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包括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这些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可以确定损害事实的大小,从而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这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这种结果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如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那么应适当减少赔偿的数额。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国各地生活水平不平均,差异较为明显,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影响。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在实际生活中,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多是一些在经济上具有明显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引起的社会影响也较大,所以也有必要对加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以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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