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伤人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酒后犯罪同样应受到刑罚的处罚。因为,第一,从生理角度来讲,人在醉酒的条件下,一般只能减弱控制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在认识上是清楚的。俗话说:“醉酒心里明”,就是这个道理。第二,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规定酒后犯罪同样应负刑事责任,就必然会给那些借醉酒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留下可乘之机,就必然会产生更多的所谓醉酒犯罪案件,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所以,我国刑法第15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一般也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在这里,还应附带指出的是,酒后犯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酒后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给他人造成轻微的伤害,或者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虽然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组织上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纪律处分。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的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学理解释的主要根据是:(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其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因此,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只是行为者的辨认与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丧失,行为者也因此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人可以用醉酒来减轻自己所应受的惩罚。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减轻或免除处罚;三,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也不能从轻处罚。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因此,醉酒伤人,不能减轻处罚。
倘若对醉酒犯罪人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则无疑会助长醉酒状态下的犯罪,甚至会使醉酒人借醉酒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也会助长酗酒、醉酒的现象。相反,如果法律把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表明了法律对醉酒恶习和醉酒人寻衅滋事或者有发生案件苗头者,遏制他们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并能据此教育和动员人民群众及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起来同酗酒及醉酒犯罪现象作斗争,从而有效预防、减少这方面的犯罪。同时也有利于刑事立法的维护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树立。酗酒、醉酒涣散人的意志力,削弱人的道德感、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使人的自制力降低,使人变得轻浮、易怒、好斗,易于萌发犯罪动机寻衅滋事,实施故意犯罪。而这一现象是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刑罚的适用,是对犯罪的惩罚,也是对醉酒陋习的谴责,是对社会主义公德的维护和强化。
对醉酒人触犯刑律应负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有其合理而科学的依据,但应在立法上规定更具体一些。比如:1.对“醉酒的人”在法律上应做具体的规定,根据其不同的醉酒情形引起不同的精神障碍状态,科学地确定其刑事责任。2.补充规定一些影响醉酒犯罪量刑的情节。3.应对醉酒状态的鉴定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应该对不同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有所区别。4.必须严格鉴定程序,特别是对病理性醉酒的诊断鉴定应从严掌握,应明确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酒后犯罪案件的增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为有效防止酒后犯罪的发生,人们应充分认识酗酒的危害性,不要因为一时贪杯,走上犯罪的道路。不要把不会喝酒当做一种遗憾,人群中,滴酒不沾者毕竟是大多数。要做到始终如一地禁酒,最难过的关是亲朋相聚、朋友相约的场合。不要被一些“难得的聚会”,“今天不同寻常”之类的言语所打动。最好要注意几点:(1)开席即声明自己不会喝酒;(2)拒绝要有礼貌,但是态度要坚决,不要给人以“在讲客气”的错觉;(3)主动倒上一杯饮料或茶水作陪;(4)不喝酒是一种权力,态度要大方。
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和恩怨,出于特定的原因。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滋事的故意,或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大都具有横行霸道、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并且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性地位。
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多数是临时起意,希望知道事的人越多越好,以满足其虚荣心。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则恰恰相反,它既可发生在僻静的、人车稀少的地方,以伤害到被害人为目的。也可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伤害的,但一般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预谋的,事后马上逃离现场。
关键看醉酒伤人的程度,如果情节较轻,甚至可以不用拘留;一般的可以处以治安拘留,但如果情节比较严重了,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寻衅滋事等罪,那就要适用刑事拘留了。
我国《刑法》对醉酒人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醉酒人的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不同于精神病人,更不是无责任能力人。
据此,被醉酒的人打伤,若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程度,则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未构成犯罪,醉酒的人应当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醉酒的人绝不能以醉酒不知自己所为,来推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3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受害者的伤势在轻伤乙级以上,则伤人者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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