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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个体包工头签订装修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应当看到,装饰与装修的内涵及外延均有所不同,而且存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与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的区别。从建设工程的类型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故家庭住宅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由此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则属于一般承揽合同,难以上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高度。
    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于有关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装修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其法律后果可参照上述解释第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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