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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承已经登记的房产和未登记的房产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律师解析办理房产继承的步骤: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办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淀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资金来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亲自经手购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产权却登记在子女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常常会发生产权纠葛。这类情况客观上有一定的复杂性。
我们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房产赠与是指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和朋友之间。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房产赠与手续的具体步骤是: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赠与房地产必须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接受赠与房地产的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同时提交下列证件:
①申请书;
②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
③原房地产产权证;
④赠与书及公证书;
⑤遗赠证明及赠与人死亡证明、遗赠证明公证书;
⑥契税收据。
(1)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产权登记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房产证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有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赠与书或房产的公证证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
(2)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虽然登记的原因不明,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
(3)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例如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产权一直由父母亲掌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的房产权仍应归原购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
总之,进行这类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记的一方主张产权,则应负责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登记与客观情况不符。如证明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或证明原登记错误等。否则,打这类房产官司时,进行了登记的一方将取得合法产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是登记。当新置换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单位名下,并未过户登记到员工个人名下,则个人还没有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没有取得新建房屋的物权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该房屋是依据单位与个人签订的《住房改造赔偿协议》而建造的,该《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未消失,则所继承的是这份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单位将该房产过户给个人。就此意义上而言,则继承的是一种和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由此可见,债权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当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单位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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