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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及未过户转让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借用别人名义买房
为了打击投机、投资买房, 针对高房价,国家多部委再次打出“组合拳”,展开了新一轮楼市调控,矛头直指多套房购房者。作为“新五条”、“新国八条”、限购、限贷、银行加息等是层出不穷,外加各地遏制房价上涨、相关限制购房措施的陆续出台,使得大多数手头攥有闲置资金的投资客一时间只能望房兴叹。
为了应对政策,一些购房者试图用“借名买房”的方式规避高首付或“限购令”。在中央颁布了‘新国八条’、‘限购令’以后,希望通过钻政策的空子,投机买房的人还想尽了乱七八糟的法子。”诸如:找个临时的挂靠单位,补交养老保险获取购房资格;假离婚假结婚谋取购房资格;以单位名义购房,再转卖个人;制造虚假诉讼,以资抵债牟取房产等等伎俩。其实,诸如此类的借名买房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因借名买房出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笔者就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从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性质上来看,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和界址、面积予以登记,仅仅对不动产的产权内容和外在形态起到证明作用,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以确保社会交易安全。从本质上看房屋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审查和确认行为,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需当事人自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来加以证实。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产生登记的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并由此在物权的归属、内容上发生争议,如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错误,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从法律渊源上讲,《合同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属于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别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购房的购房者来讲,由于房屋产权并非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对房屋权利容易处于失控的状态。对于被借用名义方来讲,会影响到自己将来的购房贷款,比如按照第几套住房贷款标准。更严重的是,如贷款未按期归还也有可能影响到借款人的资信问题。一旦房产税开始征收,还会影响到房产税的缴纳。故最好在协议书中说明房子是你出资购买的,首付款、按揭都由你本人支付,所有权,使用权也属于你,你的亲戚只是挂个名,今后房子的继承权是你的孩子
二、未过户拆迁款应支付给谁
    随着城镇化进程以及旧城改造的加快,房价的大涨,这类纠纷亦会随之上升。在以往的多年间,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再加上心疼转让税费,很多城乡接合部、乡镇私有房屋的转让均不签订书面合同,付款后(有的还无支付凭证)亦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物权转移以登记为准,而不以实际居住为准。同时,按照相关拆迁规定,拆迁部门一般需要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一般而言,拆迁部门只要按照产权登记的产权人与之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即可,不一定非要得到实际居住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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