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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施工合同必备条款和农村土地被征用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仅指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能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也就是说应当将必备条款增补在劳动合同中。从此条来看,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还是成立和生效的。
    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对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并不产生影响。此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保险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及要求补缴保险费。
    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缺少其他必备条款,也应作上述的理解与处理,而不能简单地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应具体分析缺少条款对整个合同的重要性,再作结论。如果合同缺少签订主体,应该认定为合同欺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不成立,或者构成非法用工;如果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而产生争议的,应作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解释;如果缺少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或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该具体协商。
二、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即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依法成立时即生效,另外一种是合同成立后还应当办理各种手续后才生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法律并未规定需经登记备案才生效。这条规定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三、农村土地被征用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河南省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根据我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规定,如果对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首先应向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
但是,提出异议的主体因异议事项不同而不同:(1)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2)对其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如果60日内达不成协议,应出具终止协调通知书。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方能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裁决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实际补偿情况;(5)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协调意见或者有关证明;(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7)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一般情况下,争议的裁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裁决的,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以上即为在我省内对征地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当事人自收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终止协调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2.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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