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再婚夫妻是否可以再生育孩子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再婚:再次结婚。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
二、律师说法
    1、未生育孩子情况。依据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已生育孩子情况。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7条的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三、再婚生育孩子的要求
   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