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二)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相关法律问题
- 政府那个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行政复议 1个回答20
- 政府那个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行政复议? 1个回答0
- 公安局不受理改名我该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3个回答5
- 这份行政复议应该怎么写? 3个回答20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2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中关村园区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 西藏自治区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 西藏自治区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 西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 西藏自治区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西藏自治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西藏自治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西藏自治区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西藏自治区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