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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不用怕,也可以按照长针标准进行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05    作者:董作义律师
在我们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不少的案件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下面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为大家来解释一下。
原告赵某,在骑电动车行至十字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货车及其他四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我们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张峰律师在接到当事人来访后,了解到受害者为农民户籍,在这样的情况下,按城市户籍与按农村户口的不同标准会使当事人之间得到的赔偿数额相差很大,但是在我所律师安排下,最后法院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在北京时开多名丰富经验律师精心准备下,本案的原告赵某虽为农村户口,但是准备了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城镇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就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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