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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公司应依图书代理出版合同按期支付稿酬

发布日期:2014-11-0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9日,盖城与古今公司签订图书代理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盖城授权古今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独家代理出版小说《山水绿》的中文简体字本,作者署名“金满”;首印按版税8%支付稿酬,首印10 000册,加印部分按版税8%支付稿酬;首印部分版税分两次支付,签约之日预付3000元,图书出版后3个月内结清剩余款项;加印部分版税在加印后3个月内支付,古今公司应保证加印数量的真实性;图书出版后一个月内古今公司向盖城提供样书2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有效期4年。双方还就交稿日期、稿件退改、逾期交稿的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约定盖城收款后需向古今公司提供发票及纳税凭证,也未约定古今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应付稿酬中扣除。
签约后,古今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3000元。《山水绿》一书于2009年9月出版发行,定价29.80元。古今公司认可尚欠盖城稿酬图书代理出版合同20 840元。
法院以审理后认为:盖城与古今公司签订的图书代理出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古今公司应当在《山水绿》一书出版发行后3个月内向盖城支付约定的稿酬。现《山水绿》一书已于2009年9月出版发行,故古今公司理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盖城支付约定的稿酬。古今公司认可尚欠盖城稿酬20 840元,但提出是因为法定节假日导致的延误,且盖城存在没有向其提供发票和纳税凭证的问题。就此,法院认为,法定节假日不能作为改变双方合同约定的付酬期限的事由,古今公司以此为由不付稿酬于法无据。就盖城是否应当提供发票及纳税凭证一节,我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古今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古今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应付给盖城的稿酬中扣除。而且盖城系个人,双方并未约定盖城应向古今公司提供发票和纳税凭证。因此,古今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拒付拖欠的20 840元稿酬。综上,古今公司提出上述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古今公司未依约向盖城支付稿酬,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盖城要求古今公司支付拖欠的稿酬20 84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故对盖城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古今公司逾期付款而致盖城的利息损失,应由古今公司承担。鉴于盖城要求的违约金只计算到2010年4月20日,故古今公司应承担的利息损失也计算到2010年4月20日。
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古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盖城稿酬二万零八百四十元;
二、北京古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盖城前项稿酬的利息损失(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盖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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