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存款时被要求承诺,可否按期支取

发布日期:2014-11-1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存款时被要求承诺,可否按期支取
「案情」
 
  1995年11月初,北京市某农具公司向某合作银行存款100万元,存款期1年。在存款的过程中,应合作银行和某机构公司之约,农具公司在银行存款文件上签有这样的一项条款:在某机构公司100万元的贷款归还之前,本存款负责不提取。1996年11月初,农具公司的存款到期,因业务发展需要,急需提取该笔存款。但是合作银行以某机构公司未能归还贷款为由,拒绝支付该笔存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农具公司不得已向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银行立即支付该100万元的本息。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农具公司和银行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银行应及时支付农具公司100万元存款的本息。理由如下:
 
  1.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的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平等、公平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这样的原则十分必要。本案中的约定,使银行一方明显处于有利地位,因而是有饽于平等和公平的原则的。
 
  2.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3章对存款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银行业波及面广,风险性大,国家通过银行立法加强了对公众利益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该章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自。
 
  3.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章法律责任第73条的规定,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是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之一。这里的无故是指没有正当合法的原因和理由。本案某合作银行拒绝支付本息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因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为了减轻自己的贷款风险,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要求贷款当节人提供担保,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采用客户在存款时要求其承诺的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这种做法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因而是不可取的。
  因此,某合作银行依法应及时支付农具公司100万元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