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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买卖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4-11-10    作者:王景林律师
机动车“驾驶证记分”买卖协议无效
 一、案情介绍
  20143月,甲张贴小广告大量收购驾驶证记分。乙联系到甲,双方约定:乙以每分250元的价格卖给甲记分,数量不限。随后,乙向甲提供记分达120分,甲称其已受到行政处罚,不能再收购记分,拒绝付款。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支付3万元。
二、法院审理
有人认为,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文禁止买卖驾驶证记分,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
  有人认为,买卖记分的行为是买卖机动车驾驶证、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甲乙之间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有人认为,买卖驾驶证记分的行为破坏驾驶许可监督管理秩序,势必危及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协议应属无效。

    一般普遍认为,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无效,驳回诉请。
三、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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