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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新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

发布日期:2006-08-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加强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立足检察职能,实现三个转变,提升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水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确立了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就成了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就新的形势下的如何加强检察机关职务预防工作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作为承担着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既面临新的要求,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加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需要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依据宪法和法律,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职责是依法查办案件,追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结合办案,发现职务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贾春旺检察长曾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指出: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样的宪法地位和本质属性决定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化,也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只有严肃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履行了,控制、防范职务犯罪的措施落实了,诉讼环节的监督加强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减少了,才真正体现出法律监督能力的加强和检察职责的全面履行。

  (二)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中,检察机关因担负法律监督职能而处于监督的重要环节,承担着特殊的职责。一方面要依法查办腐败现象中最严重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另一方面要通过预防工作的监督手段,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这就充分体现了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道德、纪律、法制三道防线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必须忠诚坚定地坚守这道防线,综合运用法律监督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预防的各种手段,为促进惩防体系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的重要目标,摆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重要位置。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克服腐败带来的消极影响。职务犯罪是腐败最典型、最集中的表现。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毒化社会风气,妨碍经济发展,诱发不稳定因素,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大危害。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运用积极的预防手段,在坚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以对职务犯罪发生轨迹有深切了解的优势,运用预防工作以柔克刚、以善制恶的手段,为化解因腐败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爱惜和保护党的人才资源的需要

  党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我们的事业需要一大批政治、业务都过得硬的干部队伍,而党培养一个领导干部很不容易,耗费了大量的资源。有一些干部,由于经受不了市场经济的考验,走上了贪污受贿的犯罪道路,不仅会断送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这也是党的损失。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体现出现代司法的人文关怀,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使这些人都能勤政廉政,对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对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有重大意义。

  二、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深入人心,检察机关纷纷从本地实际出发,布置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良好的态势。具体包括:一是各地正逐步健全预防工作机制。有的建立了预防工作网络,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气候。有的建立了预防调研机制,起到准确、全面的预测作用。有的出台了预防工作条例,使预防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二是强化了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从成立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充实专职的预防工作人员,从制定预防工作制度、工作细则、岗位目标等方面,加强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三是各种方式开展预防工作。如在实际工作摸索出来并不断完善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教育预防等的工作方式。同时,各地在具体开展的过程中,还纷纷出新招,找新亮点,使预防工作呈现出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然而,从目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影响预防的效果。

  一是有的地方预防工作缺乏具体的分析和思考。有的地方还没有将工作思路和方法完全统一到“三个围绕”上来,在预防工作中,还存在盲目性,见什么新就做什么,见什么热就跟什么,有一些工作的开展,并不切合本地实际,预防效果难以起到。

  二是有的地方预防工作抓细抓实上还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具体深入的工作措施,把提出口号当作任务布置,把制订计划、颁发文件当作工作实效,使工作流于形式化、表面化。

  三是个别地方预防工作出现干预和越位问题。个别地方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没有准确把握到位而不越位、服务而不代替、帮忙而不添乱的度,有的大包大揽,与预防单位签订廉洁协议、廉政责任状;有的超越检察权,在工作中脱离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插手企业经济活动,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还有的搞了预防,忘了查处,出现“种了别人的田,忘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四是有的地方预防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其它工作捎带进行,没有专门的预防队伍。即使在设立了专业预防职务犯罪机构的地方,预防队伍在走专业化路线,在了解掌握从事预防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理论、知识、方针、政策等方面也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立足检察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预防工作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职务、围绕犯罪”,强化预防措施,规范预防活动,创新预防机制,着力实现“三个转变”,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

  (一)高度重视,拔高认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反腐败斗争总格局,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

  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相结合的转变,是做好预防工作的根本保证和关键所在。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立足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初级形式向全面系统的转变

  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可以得知,每一种职务犯罪行为都需要具备三个必要条件:拥有权力、职务犯罪动机和职务犯罪机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全力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从而彻底切断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链条。作为检察机关来说,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职能,由于第一个条件即权力的形成并不是检察机关职责之所能及,因此检察机关所能够做的,便是针对后两个条件,开展预防。

  一是立足加强检察侦查权的行使,全力开展职务犯罪动机预防。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从职务犯罪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当行为人犯罪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的时候,行为人便会选择犯罪。而犯罪案发受到查处是犯罪成本的主要内容,当这个成本付出的机会处于非常小的概率的情况下,职务犯罪的发生便成为一种可能甚至必然。要打破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降低他们实施犯罪的动机的产生机会,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职务犯罪查处的数量,减少犯罪数量,从而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使行为人不敢犯罪、不愿犯罪。由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因此,这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最应该采取也是最能够采取的一个有效手段。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方式。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

  二是立足规范和完善检察建议权的行使,多角度开展职务犯罪机会预防。检察建议权,是基于检察权而产生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就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通过检察建议实行“三步预防”, 消除职务犯罪机会,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即职务犯罪行为暴露之后,检察机关首先应当深入研究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制度原因,并向发案单位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即“个案预防”;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对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从而把研究成果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即“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中;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力争在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就从职务犯罪预防的角度,认真审视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从而把职务犯罪机会扼杀在襁褓之中,即立法建议。

  为确保预防效果,在行使检察建议权时,还应当注意掌握好三点:一是要加强专项研究,以真正发现职务犯罪机会。只有对所查处的案例进行系统和深入的分析,一方面选择好典型案例,另一方面分行业分专题进行,从而分析探究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种突出问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制度成因,才能据此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检察建议,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二是要立足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越权滥权。检察建议是其他检察权的拓展和延伸,其行使范围只能是检察权的范围之内,因此,要杜绝大包大揽的工作方式;更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防止形式主义和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三是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预防宏观管理,充分利用检察资源和预防成果。由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系统刚刚建立,各种资源相当有限,同时,各地职务犯罪行为在形式、手段和多发环节上均有相同之处,因此,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预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预防工作的规划与协调,既防止研究的重复投入,又使各地的优秀调研经验迅速得到推广;既避免预防资源的浪费,又使各种研究成果充分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

  (三)建立机制,完善制度,适应预防工作发展要求,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普遍预防向专业化预防的转变

  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针对职务犯罪行为和涉及的公共权力配置、运行和监督中的问题,从犯罪学角度,运用犯罪学理论,通过办案研究发案,通过个案研究类案,剖析犯罪原因,揭示犯罪规律,提出防范对策,达到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其职能和专业性决定了检察预防与其它预防的区别。尤其是面对职务犯罪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对检察机关提高侦查犯罪本领,走专业化路线,运用综合手段,控制、防范犯罪,降低发案率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加强专业化基础建设,建立预防与侦查紧密结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预防、侦查部门间的案件线索处理制度,协调制度、工作联系制度等,从而建立起侦查和预防优势互补、联动效应机制,提高预防工作整体专业化水平。二是借助现代化装备,强化预防工作专业化手段。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计算机分析管理系统和技术预防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职务犯罪作案方法、特点、规律的住处进行存储、管理,为预测预警和预防对策研究提供信息保障,实现预防业务的专业化、系统化。三是建立、完善制度规范,促进预防工作专业化管理。制度建设带有稳定性、可操作性和超前性,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专业化的基本要求。四是适应预防工作发展要求,加强预防队伍专业化建设。要开展必要的专项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实践锻炼等,培养一批预防工作的行家里手,形成以专业骨干为主体的队伍架构。要在预防部门加强学习和研究,善于对工作实践进行归纳提炼,随时发现不足,有针对性地改进,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要重视预防队伍业务能力的养成,不断提高探索掌握犯罪特点、规律的能力;不断提高科学的预警、预测能力,不断提高综合运用预防手段,防患未然的能力等,适应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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