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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罪名应否数罪并罚

发布日期:2014-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3年春节期间,陈永志(已判刑)到被告人张德华家拜年时,向张德华提出欲购买2万元假人民币。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张德华在家中以1 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永志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200张,共计2万元。

  2013年3月初,张德华和被告人万石军来到南昌。期间,万石军向张德华提出购买20元面额的假币,张德华告诉万石军其在道县有20元面额的假币8千元。万石军即要张德华将该8千元假币放在道县其姑万XX处(万XX亦系张德华的嫂子),并打电话给陈永志,叫陈永志帮其到万XX处拿取假币带至南昌。2013年3月11日,陈永志从万XX处拿到该8千元假币,并于夜间交于廖茂桂(已判刑),交待其收好,以便第二天带至南昌。廖茂桂看出是假币后,用一块花格子尿布,将8千元假币包好缝在自己的秋裤里。

  2013年3月12日9时许,陈永志、廖茂桂持当日K150次车票在道州火车站进站口接受安检,安检人员从陈永志上衣右侧口袋查获其从张德华处购买的假人民币2万元;从廖茂桂身上查获其与陈永志帮万石军带至南昌的假人民币8千元。

  2013年6月7日11时许,柳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侦查员经侦查,在南昌博海宾馆旁将张德华抓获,并查获张德华放在其租住房间门口杂物内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42张,共计4 200元。2013年6月18日21时许,柳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侦查员经侦查,在寿雁村五组万石军家中将万石军抓获。

  综上,被告人张德华出售假人民币共计2.8万元,非法持有假人民币币计4 200元。被告人万石军购买运输假人民币计8千元。

  【案件焦点】

  是否应对被告人万石军购买、运输假人民币8千元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裁判要旨】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德华出售伪造的货币、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触犯刑律,不仅构成出售假币罪,亦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告人万石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与他人共同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亦侵犯了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触犯刑律,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华犯出售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万石军犯购买、运输假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运输假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石军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德华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万石军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对被告人万石军购买、运输假人民币8千元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法院最终以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定罪量刑,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选择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选择罪名大致包括三种:一是对象选择,即罪名中包括多种对象,例如劫持船只、汽车罪;二是行为选择,即罪名中包括多种行为,例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三是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例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毁灭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于选择罪名应否并罚,可以援引同种数罪是否并罚的理论来说明。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数个犯罪行为均单独成罪但性质相同、罪名相同的数罪。同种数罪是同质之罪。正基于归属同质之罪且适用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原因,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只须在足以使实际处罚结果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与此相似,制约选择罪名应否并罚的关键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不实行数罪并罚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那就无需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万石军既有购买假币的行为,又有运输假币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万石军既构成购买假币罪,也构成运输假币罪。购买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同属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这一选择罪名,而且,根据被告人万石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万石军以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定罪处罚已经完全足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因此,法院最终对被告人万石军以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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