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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系”主犯张业光被判刑4年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德隆系” 主犯之一张业光案在武汉审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近日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张业光曾任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执委、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底,为应付金新信托在委托理财业务中出现的兑付危机,张业光与唐万新等德隆高层决策人物,由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新的金融机构,以加大委托理财业务量,并决定由随后成立的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对其所属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大江国投、伊斯兰信托等公司,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2万余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亿余元。

  2004年5月案发后,张业光先后潜往香港、泰国等处。据张业光交代,在逃亡的日子里,他感到“每天都过得胆战心惊”。想到“自己做错的事终究是要有个交代的”,他于2006年7月31日从泰国转道香港,8月1日乘上广州至武汉的Tl24次列车,次日抵达武汉后便到公安部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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