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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22    作者:110网律师
马先生与方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3月,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女士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就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马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方女士抓获。于是,方女士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方女士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后方女士撤回离婚案件的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为证明其诉求,方女士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马先生与该女子态度亲密;另一组是马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的照片。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评析: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部分照片显示马先生与另一女子的关系非同一般,难以被常人接受和容忍。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马先生与该女子白天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马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马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方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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