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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王英福终审被判无期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王英福涉嫌受贿一案,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英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英福有期徒刑4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宁夏中卫市人民法院1月10日一审查明,今年55岁的被告人王英福在担任宁夏土地局局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残联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非法索要和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702687.5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英福对其巨额财产人民币8825328.71元、美元159028.36元、欧元3200元、日元110849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日上午一审法院依据刑法对王英福做出以上判决。对王英福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利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英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处罚依法有据,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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