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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军师?律师版36计

发布日期:2014-11-23    作者:成启峰律师
律师是企业、委托人的军师,不会兵法谋略的律师不是好律师。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所从事的工作就是“战争与和平”。战争,是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兼战士、将军、军师多重身份,在法庭内外这个没有硝烟却剑拔弩张的特定战场,以唇作枪、以舌为剑,用法律规定作盾牌,用事实、证据作戈矛,用法律理论作烟幕,向自己的“敌人”——对方当事人或打攻坚战,或打防御战,或打袭击战,不一而足,但这些“战争”的结局却总是与真正的战争一样:或胜,或败,或和。所以,“战争与和平”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工作是一种勇者乃至于是智者的挑战型事业,完全可以借鉴古典军事战争谋略来艺术性办案办事。


(一)第一套 胜战计
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之计谋。君御臣、大国御小国之术也。亢龙有悔。


第一计 瞒天过海
【本义】光天化日之下不让天知道就过了大海。形容极大的欺骗和谎言,什么样的欺骗手段都使得出来。
【律师策】律师深度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积极发现法律漏洞,提醒企业。预防企业在商事谈判或诉讼中不经意的暴露弱点,陷入困境。
【原典】备周则意怠;常见则不疑。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太阳,太阴。


第二计 围魏救赵
【本义】围攻魏国的都城以解救赵国。现借指用包超敌人的后方来迫使它撤兵的战术。
【律师策】在协助企业或当事人委托与对手谈判、诉讼过程中善于发现对方弱点,攻击其软肋而迫使其作出让步,甚至放弃利益。
【原典】共敌不如分敌,敌阳不如敌阴。


第三计 借刀杀人
【本义】比喻自己不出面,假借别人的手去害人。
【律师策】在企业和当事人谈判或诉讼过程中,深入研究对手基本面,发掘其违规违法行为,利用第三方权威力量迫使其让步,妥协。
【原典】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第四计 以逸待劳
【本义】作战时不首先出击,养精蓄锐,以对付从远道来的疲劳的敌人。
【律师策】在接受企业或当事人委托准备谈判诉讼时,不要一次性暴露自己所有的底牌,举证规则虽然很重要,但也要合理利用规则漏洞,要看着对手出招来出牌,见招拆招。
【原典】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第五计 趁火打劫
【本义】趁人家失火的时候去抢东西。现比喻乘人之危,捞一把。
【律师策】在企业或委托人谈判、诉讼中已经掌握优势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增加请求提高价码,挑战对方底线,以扩大战果。
【原典】敌之害大,就势取利,刚决柔也。


第六计 声东击西
【本义】指表面上声言要攻打东面,其实是攻打西面。军事上使敌人产生错觉的一种战术。
【律师策】在接受企业或当事人委托谈判、诉讼时,利用规则关联性,先诱使对方承认某种事实,继而通过因果关系让对方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原典】敌志乱萃,不虞,坤下兑上之象,利其不自主而取之。
(二)第二套 敌战计
处于势均力敌态势之计谋。或跃于渊。


第七计 无中生有
【本义指】本来没有却硬说有。现形容凭空捏造。
【律师策】企业宣传需要尽量吸引受众的眼球,虚实击之,律师应当利用专业技能,评估企业发言或对外经营的法律风险,避免过度夸大宣传或不实叙述等行为触犯法律法规。
【原典】诳也,非诳也,实其所诳也。少阴、太阴、太阳。


第八计 暗度陈仓
【本义】后多比喻暗中进行某种活动。
【律师策】在协助企业商事谈判或者诉讼时候,利用对法律规则的了解,隐藏真实用意,设置法律陷阱,特别是应用在合同违约责任的开脱中。
【原典】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益动而巽”。


第九计 隔岸观火
【本义】隔着河看对岸的火。比喻对别人的危难不予援救而在一旁看热闹。
【律师策】在实务中,尤其是债权纠纷和拆迁案例中,利用对手的内部结构不稳定,分化削弱对手反抗力量,以此谋求变数。
【原典】阳乖序乱,阴以待逆。暴戾恣睢,其势自毙。顺以动豫,豫顺以动。


第十计 笑里藏刀
【本义】比喻外表和气而内心阴险。
【律师策】实务中,尤其要注意,面对对手时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和神色,进退有度,举动从容。以免刺激对手,让事态失去控制。
【原典】信而安之,阴以图之,备而后动,勿使有变。刚中柔外也。


第十一计 李代桃僵
【本义】桃、李共患难。比喻兄弟相爱相助。后用来指互相顶替或代人受过。
【律师策】通常每个纠纷都有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实务中,尤指诉讼,应该学会选择更轻的法律责任来作为答辩理由。
【原典】势必有损,损阴以益阳。


第十二计 顺手牵羊
【本义】顺手就牵了羊。比喻不费劲,乘机便得到的。现多指乘机拿走人家东西的偷窃行为。
【律师策】律师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交际能力,通过认识不同的人和企业,汇集多样化的资源,并且懂得利用这些资源或用来帮助自己服务的企业或当事人或用来创造更大的效益,以求达到双赢或多赢。
【原典】微隙在所必乘;微利在所必得。少阴,少阳。
(三)第三套 攻战计
处于进攻态势之计谋。飞龙在天。


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
【本义】打动草惊动了藏在草里的蛇。后用以指做事不周密,行动不谨慎,而使对方有所觉察。
【律师策】在接受企业或当事人委托后,谈判或诉讼前,尽可能避免过早让对手知道己方已经聘请律师介入,以免纠纷扩大化,后期出现调解和解契机时候丧失机遇。
【原典】疑以叩实,察而后动;复者,阴之媒也。


第十四计 借尸还魂
【本义】迷信人认为人死后灵魂可附着于别人的尸体而复活。后用以比喻已经消灭或没落的事物,又假托别的名义或以另一种形式重新出现。

【律师策】尤指在诉讼纠纷或诉讼管辖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达到延长诉讼时效和转移法院管辖关系。
【原典】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第十五计 调虎离山
【本义】设法使老虎离开山头。比喻为了便于行事,想法子引诱人离开原来的地方。
【律师策】防止对方借诉讼和谈判做掩护,趁机转移财产,该申请保全时绝不要手软和嫌麻烦。
【原典】待天以困之,用人以诱之,往蹇来连返。


第十六计 欲擒故纵
【本义】要捉住他,故意先放开他。比喻为了进一步的控制,先故意放松一步。
【律师策】利用诉讼优势,迫使对方进入调解环节,或者在判决后,可作出适当让步令对方主动执行判决,以免诉累。
【原典】逼则反兵;走则减势。紧随勿迫。累其气力,消其斗志,散而后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


第十七计 抛砖引玉
【本义】以自己的粗浅的意见引出别人高明的见解。
【律师策】在与企业或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少发言,尽量控制法律人职业特有的偏执性心理缺陷,利用自己专业知识为其做引导,多听他们的陈述和建议,深度发掘案情和全面掌握事实,更好的制订法律策略。
【原典】类以诱之,击蒙也。


第十八计 擒贼先擒王
【本义】作战要先擒拿主要敌手。比喻做事要抓关键。
【律师策】诉讼实务中,制订诉讼策略时,千万注意,在诉状上只要显示核心的战略目标和法律依据,不要贪多求全,结果诉讼过程中把自己绕昏了,最后把选择权易于人手。
【原典】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四)第四套 混战计
处于不分敌友、军阀混战态势之计谋。见龙在野。


第十九计 釜底抽薪
【本义】从锅底抽掉柴火。比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律师策】在协助企业商事谈判或者诉讼时候,要把自己思维清零,不要顺着对手的意图去纠缠,从而陷入对手的节奏。应该跳出对手的战略意图,争取从根本上推翻其立足的依据,从根本上获得巨大优势。
【原典】不敌其力,而消其势,兑下乾上之象。


第二十计 混水摸鱼
【本义】比喻趁混乱时机攫取不正当的利益。也作“浑水摸鱼”。
【律师策】律师平时要积极坚持进修,不停学习各种政策法规,善于发现规则的漏洞,善于利用规则漏洞。在协助企业经营的时候,利用规则漏洞,帮助企业谋求更大的利益。
【原典】乘其阴乱,利其弱而无主。随,以向晦入宴息。


第二十一计 金蝉脱壳
【本义】蝉变为成虫时要脱去幼早的壳。比喻用计脱身。
【律师策】有时候,转移财产,虚设债权债务,并不都是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有可能是为了保护己方利益。但律师为了企业和委托人要做出抉择时,需要问问公道和摸摸自己的良心,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做人的原则,更要做一个有职业操守的法律人。
【原典】存其形,完其势;友不疑,敌不动。巽而止蛊。


第二十二计 关门捉贼
【本义】关起门来捉进入屋内的盗贼。
【律师策】挑战强权确实很有利于宣传自己的声望,可是,有时候要考虑到企业和委托人以后的生存状态,如果有机会调解和解,不妨劝劝自己的企业主顾以和为贵。
【原典】小敌困之。剥,不利有攸往。


第二十三计 远交近攻
【本义】结交离得远的国家而进攻邻近的国家。这是秦国用以并吞六国,统一全国的外交策略。
【律师策】现在区域化,领域化竞争日愈激烈,合作也是不错的选择,律师孤军作战的年代是老黄历了,做律师也要谋求双赢,多赢,钱不是一个人可以赚光滴……不然,很有可能最后会成为屌丝律师哦,路子越走越窄。
【原典】形禁势格,利从近取,害以远隔。上火下泽。


第二十四计 假道伐虢
【本义】以借路为名,实际上要侵占该国(或该路)。虢,诸侯国名。也作“假道灭虢”。
【律师策】在谈判中诉讼中,故意的接受或承认某种条件和事实,可能是为了收获更大的利益。
【原典】两大之间,敌胁以从,我假以势。困,有言不信。
(五)第五套 并战计
对付友军反为敌态势之计谋。终日乾乾。


第二十五计 偷梁换柱
【本义】比喻暗中玩弄手法,以假代真。
【律师策】尤其在集团企业事务中,尽可能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情况下,帮助企业设置多种多重的关联交易,话不多说,你懂得……
【原典】频更其阵,抽其劲旅,待其自败,而后乘之,曳其轮也。


第二十六计 指桑骂槐
【本义】指着桑树骂槐树。比喻借题发挥,指着这个骂那个。
【律师策】这个嘛~在迫于无奈诉讼的时候,尽可能的多拉第三人进来承担连带责任吧~这是为了保护企业和委托人的利益,使点小手段也在所不惜……
【原典】大凌小者,警以诱之。刚中而应,行险而顺。


第二十七计 假痴不癫
【本义】假装痴呆,掩人耳目,另有所图。
【律师策】年轻律师慎用,要千万注意控制住度,不然会被人当二货。为主顾答辩和辩护时候,律师必须做到这点。你不要让对手看见,你知道的太多了……但也不要让别人把你当傻子……
【原典】宁伪作不知不为,不伪作假知妄为。静不露机,云雷屯也。


第二十八计 上屋抽梯
【本义】上楼以后拿掉梯子。借指与人密谈。也用以比喻怂恿人,使人上当。
【律师策】企业或者委托人有时候选择维权,是很漫长痛苦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不妨想想如何合法的套取点证据,帮助主顾把这个过程缩短或者变得不痛苦^o^
【原典】假之以便,唆之使前,断其援应,陷之死地。遇毒,位不当也。


第二十九计 树上开花
【本义】比喻将本求利,别人收获。语出《荡寇志》。
【律师策】舆情宣传必须合法合理,不能侵犯个人隐私和触犯法律,如李XX一案的律师。
【原典】借局布势,力小势大。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也。


第三十计 反客为主
【本义】本是客人却用主人的口气说话。后指在一定的场合下采取主动措施,以声势压倒别人。
【律师策】在诉讼过程中,有条件的话不妨提出反诉,因为这样一会让对方有所顾及,二是为了争取有利的局面。
【原典】乘隙插足,扼其主机,渐之进也。
(六)第六套 败战计
处于败军态势之计谋。潜龙勿用。


第三十一计 美人计
【本义】以美女诱人的计策。
【律师策】“人”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不解释……
【原典】兵强者,攻其将;将智者,伐其情。将弱兵颓,其势自萎。利用御寇,顺相保也。


第三十二计 空城计
【本义】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缺乏兵备而故意示意人以不设兵备,造成敌方错觉,从而惊退敌军之事。后泛指掩饰自己力量空虚、迷惑对方的策略。
【律师策】协助企业和委托人或谈判或诉讼的时候,有时要自我催眠下,忘记所有的不利条件吧,记住有利的东西,说话谈吐要有十足的底气,让别人觉得你内心有强大的自信。
【原典】虚者虚之,疑中生疑;刚柔之际,奇而复奇。


第三十三计 反间计
【本义】原指使敌人的间谍为我所用,或使敌人获取假情报而有利于我的计策。后指用计谋离间敌人引起内讧。
【律师策】善设局中局,因疑生疑,利用心理战术,差别对待对手联盟,迫使对方屈服或者进入调解。
【原典】疑中之疑。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第三十四计 苦肉计
【本义】故意毁伤身体以骗取对方信任,从而进行反间的计谋。
【律师策】刑事民事诉讼中均可使用,准备好煽情的结案陈词,博取裁判者的同情,博取对手的谅解。
【原典】人不自害,受害必真;假真真假,间以得行。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第三十五计 连环计
【本义】本为元杂剧名。剧本写汉末董卓专权,王允设计,先许嫁美女貂蝉与吕布,后又献给董卓,以离间二人,致使吕布杀死董卓。后用以指一个接一个相互关联的计策。
【律师策】如果你是在看完《律师版36计》上、中集,然后再看这条的,恭喜你学会了此计。如果不是,请去找上、中集看看,然后你瞬间就懂了^_o
【原典】将多兵众,不可以敌,使其自累,以杀其势。在师中吉,承天宠也。


第三十六计 走为上计
【本义】指战争中看到形势对自己极为不利时就逃走。现多用于做事时如果形势不利没有成功的希望时就选择退却、逃避的态度。
【律师策】做律师,就是在做人,做企业。凡事给别人留有余地,就是给自己留后路,不能事事做绝,否则你到头来会发现自己没有任何退路。
【原典】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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