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5司考《一卷》经济法重要考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发布日期:2014-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10条)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