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4-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涉他行为,法律一般不调整完全不涉及他人的行为,如自残、自虐。
  2.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则和自然法则,也不同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
  1.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普遍平等对待性,要求法律平等的对待一切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法的普遍性主要从第一层涵义上理解。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通过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
  2.法之所以可以通过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键在于权利义务具有利益导向性。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不存在没有强制力或曰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但是,唯有法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但国家强制力并不是法的唯一保证,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规范也可以保证法的实施,比如实施伊斯兰教法的国家。
  3.国家强制力不可以超越法律,这一点体现在强制力要受到程序的制约。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
  可诉性是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的标准,比如在当下的中国,法官只能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能依据宗教、道德作出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