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股权代持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3)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5)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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