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出资缴纳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认缴制
  ①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②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及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实缴制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增资出资
  ①有限公司增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规定执行。
  ②股份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款规定执行。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④公司增资程序经股东特决,并经依法登记。
  (5)减资
  减资程序与公司合并相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赵荣烈律师
山东潍坊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