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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财产保全的范围及解除

发布日期:2014-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财产保全的范围
(1)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诉》第102条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2.解除
(1)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起诉: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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