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律师为其取保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12-13 作者:郭永军律师
摘要:犯罪嫌疑人兰X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0日被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级别管辖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律师应其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兰XX的辩护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兰XX后,本律师认为该案中的嫌疑人兰XX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造成的后果也不是特别严重,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经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附:
开封市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字[2014]196号
兹有,性别兰XX,男,年龄XX,住址郑州市惠济区XX路XX街XX号,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4年4月14日被逮捕/拘留,现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释放。
2014年10月21日
开封市看守所(印章)
附: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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