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6日,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2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郑某、张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仓库内,负责将存放于该处假冒Calvin Klein、CHANNEL、LOUIS 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内裤交由他人销售。同年2月21日,抓获郑某、张某,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内裤1批(共价值人民币28396708元)及销售单据等物。被告人郑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委托过程:
被告人郑某的家属委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俊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谢俊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郑某,并向被告人郑某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进行了调取证据、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案例等的工作,开庭中,谢俊律师综合开庭情况及其他证据,拟定辩护思路,进行有有效辩护,最终达到缓刑的目标。
审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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