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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快递员的私家车 看快递行业的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4-12-15    作者:110网律师
    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势头,应该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了,这要拜赐于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网购的巨大需求。据报道,今年双十一当天,仅阿里巴巴天猫一家的成交金额就达到571亿元,在这些天量网购需求的背后,显然需要物流行业的支撑和运转,而这其中,就有无数快递员的贡献。
    但是,也许很多人并不了解,支撑起这个庞大物流行业的快递公司,他们的经营模式完全是“小米加步枪”式的,比如:大多数快递公司在招聘快递员时,均要求要带车上班,意思是快递员要自行购车,使用自已的交通工具为快递公司收送快递,而且,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员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合作协议或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合作或承包关系,快递公司将某一片区的收派件业务承包给快递员,快递员使用自已的车辆提供收派件业务,快递公司按件向快递员支付费用,车辆的维修、加油,以及遭遇交通事故等责任均由快递员自已承担等,这种经营模式是目前珠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的快递公司的普遍做法。
    问题是,这种合作或承包合同的约定是否合法呢?快递员使用私家车从事快递营运是否合法呢?为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最近发生在深圳的一则新闻报道。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48月,段某参加了顺丰速运公司的招聘面试,应聘职位为自带车收派员,并为此买了一辆自带七座以上的面包车,还为车买了50万元的保险。面试之后,段某成为该公司公明营业部的快递收派员,每天的工作任务便是开着私家车运送快递。1018,段某被执法人员拦截,因为当时他身穿速递公司的工作服,车后堆满快递货物,却拿不出交通运输营运许可证,执法人员断定他为非法营运,当场开具3万元罚单,并将汽车拖走。
    据段某介绍,单是该公司公明营业部便有100多辆快递车,其中近八成为收派员自带车,在未收到罚单之前,他一直以为自带车收派快递是合乎法律的行规。段某称当时感觉纳闷,“公司在招聘时也没讲过这种运送方式是违法的,也没告知我们需要去办理相关证件。” 段某称是为公司从事快递业务时被罚款的,属于职务行为,这笔罚款应该由公司支付。他曾多次向公司索赔均遭拒绝。
    顺丰快递公司称,汽车属于段某个人所有,行政处罚单上标明也是收派员段某自己的名字,顺丰公司对此并不负任何责任。“他们自己拆掉后座,这是我们公司不允许的,属违规操作。公司愿意帮助王某支付30%罚单,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顺丰快递公司的做法,是快递行业非常普遍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需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请,在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管理机关向企业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在前述新闻中,快递员自购的面包车辆没有获得车辆营运证,况且,面包车本身是客运车辆,而非货运车辆,进行货物运输更属违法。所以,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签署的承包协议,已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有快递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承包协议无效,并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快递公司正是以快递员系自带车辆上班,而抗辩称双方不属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的。就深圳法院的相关判例来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自带劳动工具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理由主要就是快递员自带车辆,因其自已承担车辆维修费、过路费及油费,故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具有人格的独立性和经济的独立性,而不符合劳动关系所应具有的人身从属性特征。
    深圳法院的上述认定,是以无效的承包合同约定为依据的,实际上刻意回避了快递员和快递公司非法营运的属性,而且,快递公司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快递员是不可能独立完成所有快递业务流程的,快递员的收派件始终处于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之中,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因此,我认为,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要素特征。当然,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作出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能还基于保护快递行业发展的动机,但是,每一个行业应该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健康、长足的发展,快递行业也不例外。据报道称,在前述有关段某被罚款的新闻事件中,段某因多次与顺丰快递公司协商未果,无奈中做出了跳楼表达不满的偏激举动,这对快递行业应该是一个警醒吧,快递行业本身所存在的诸多根本性问题,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会逐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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