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交通工具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李某在一家快递公司从事快递送达工作,工作内容为李某自备交通工具,每天上午9点按规定到公司领取其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送达下去。报酬为每送达一件快递公司支付一元,没有保底工资。2010年9月16日,李某在送达快递的途中被汽车撞伤,花费医药费86532元,经鉴定为伤残4级。李某向快递公司要求支付医药费并给付工伤待遇,但快递公司拒付。李某向申请劳动仲裁,但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李某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2011年3月16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医药费并给付工伤待遇。
【争议】
对李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每送达一件快递公司支付一元,没有保底工资,也就是李某完成了送达才有报酬,没完成辄没有。另外,李某是自备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从这两点上来看,李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民事关系中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雇工是否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劳动。表现在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雇主单方决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的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本案中,李某的工作时间由快递公司决定,负责送达的区域(即工作的地点)也由快递公司决定,同时,李某按公司规定的方式方法完成送达工作,可以认定李某是在指挥监督下工作,即李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和快递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就快递送达工作也受快递公司管理且快递递送达工作也是快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李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艾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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