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主切忌为了图方便而主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14-12-17 作者:110网律师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顺应时势出现机动车交强险。为分摊社会风险,更好的保障机动车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其强调在中国境内的机动车都必须开始购买交强险,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约束机动车主。交强险理赔是“一案一赔”、“分项理赔”,赔偿金额不累计,每次理赔最高限额为12.2万元。在机动车有责任时,死亡伤残最高理赔11万,医疗费最高1万,财产损失理赔2000元,共计12.2万元;在机动车无责任时,死亡伤残最高理赔1万,医疗费最高1000元,财产损失理赔100元。机动车有责任不因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而区别对待,只要是有责任即可获最高12.2万元的交强险理赔。需要提醒各位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购买不计免赔险,不然就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比例免除赔偿,一般是车主承担全部责任是免除20%责任、承担主要责任时免除15%责任,承担同等责任时免除10%,承担次要责任时免除5%责任。其次,我们来谈一下主动承担责任的后果。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代理车主的交通事故案件,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过马路,车主及时刹车但是还是造成路人轻微伤,车主当时想着反正有保险,所以给交警说是他的全责。事后车主积极配合伤者进行保险理赔,出人意料的是伤者一纸诉状将车主告上法庭,要其承担保险之外的赔偿。笔者再次提醒车主,交通事故案件复杂,并不是保险理赔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因此在交通警察进行现场核查、了解情况时,不能因为伤者说反正你有保险,就你承担全部责任,一定要说明事实情况,让交警做出正确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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