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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主切忌为了图方便而主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14-12-17    作者:110网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主经常为了图方便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主动或被动向交警提出由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车主一方面是因为见伤者无大碍,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约时间。但是笔者告诉各位车主,主动承担责任的后果很严重,请车主以后切莫为了一时的效率而主动担责。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交强险)。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顺应时势出现机动车交强险。为分摊社会风险,更好的保障机动车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其强调在中国境内的机动车都必须开始购买交强险,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约束机动车主。交强险理赔是“一案一赔”、“分项理赔”,赔偿金额不累计,每次理赔最高限额为12.2万元。在机动车有责任时,死亡伤残最高理赔11万,医疗费最高1万,财产损失理赔2000元,共计12.2万元;在机动车无责任时,死亡伤残最高理赔1万,医疗费最高1000元,财产损失理赔100元。机动车有责任不因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而区别对待,只要是有责任即可获最高12.2万元的交强险理赔。需要提醒各位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购买不计免赔险,不然就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比例免除赔偿,一般是车主承担全部责任是免除20%责任、承担主要责任时免除15%责任,承担同等责任时免除10%,承担次要责任时免除5%责任。其次,我们来谈一下主动承担责任的后果。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代理车主的交通事故案件,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过马路,车主及时刹车但是还是造成路人轻微伤,车主当时想着反正有保险,所以给交警说是他的全责。事后车主积极配合伤者进行保险理赔,出人意料的是伤者一纸诉状将车主告上法庭,要其承担保险之外的赔偿。笔者再次提醒车主,交通事故案件复杂,并不是保险理赔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因此在交通警察进行现场核查、了解情况时,不能因为伤者说反正你有保险,就你承担全部责任,一定要说明事实情况,让交警做出正确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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