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7.7万 唆使他人顶罪从重处罚
发布日期:2014-12-17 作者:110网律师
福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波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算,现服刑于上海市五角场监狱。因另涉嫌犯有其他罪行,被福安市公安局从服刑监狱押解回福安,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00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波以钟某清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对上述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民间借款及因赌博欠下的高利贷借款等。被告人钟某波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分别于2011年7月29日、2010年12月22日最后透支,发卡银行于2011年8月15日开始采取电话、寄信等方式进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钟某波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至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钟某波使用这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70352.25元、6995.65元,总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7347.9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波唆使钟某清到公安机关制作虚假供述,替其顶罪,并以钟某清的名义向其中一张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0000元。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波为掩盖其犯罪事实,指使他人冒名顶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现在原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原判决(信用卡诈骗罪)宣告以前还有上述罪行没有判决,应对上述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当您需要办理信用卡,要去各大银行的营业厅办理。办理信用卡涉及到本人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以及家庭信息等重要资料,因此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盲目轻信他人,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以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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