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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解散公司律师案例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张某    汉族  198081日出生  住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金家坝新钢村(14)傍字95
 
被告:南京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龙津路34  电话:  


第三人:李某    汉族 35 住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新钢村9组舍上自然村    电话:

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南京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061130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设立南京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原告出资5万,占10%,第三人出资45万,占90%,第三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第三人的操控下,公司成立不久,即将公司50万资金转移至第三人控制的个体工商户名下;第三人还虚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在外招摇撞骗,从事违法经营;公司收入不进公司账户,逃避税收,危害公司利益。自公司成立后,第三人违反章程规定从未召开股东会议,也未分配过红利。
 
原告认为现公司内部决策及运行机制已完全瘫痪,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严重危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六合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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