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海商法: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发布日期:2014-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一般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 两种情况下不适用责任限制。一是有特约。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法定的赔偿限额的,则应按提单所载或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二是权利丧失。如果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26.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
- 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行政许可的实施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