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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海商限制赔偿

发布日期:2014-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指什么情况?怎么理解?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 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 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 的为准。
  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一般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赔偿的限额。
  但是在两种情况下不适用责任限制:一是有特约;二是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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