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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经营地和工作地不一时,相互推诿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12-31    作者:董作义律师
小李所在快递公司注册在北京市甲区,但实际经营地在乙区,而小李的投递工作和社保缴费均在丙区。某日,小李在工作期间因路滑从电动车上摔下导致胯骨受伤。小李先向甲区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甲区劳动部门认为小李所在的快递公司在乙区实际经营,应由乙区受理工伤申请,故移送至乙区。乙区劳动部门告知小李,因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社保缴费均在丙区,故应由丙区劳动部门受理。小何担心自己的申请又要被移送了。
为此,小李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案情之后,董作义律师做出了解答。针对上述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推诿,规定明确要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同时,就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做出明确的时限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规定规范了工伤认定的管辖及受理时限,进一步压缩了工伤认定周期,有利于保障工伤劳动者及时、快速维权。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别的方面的疑问,大家可以打电话咨询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团队,010-51293285,张峰律师的咨询电话15011330118。相信会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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