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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发生交通事故酒友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4-12-31    作者:王景林律师
“聚餐后”发生交通事故酒友需担责
一、案情介绍
朱先生邀请吴某及其他几人一起聚餐饮酒。餐后,几人一起喝茶聊天。此间,吴某走到外面公路上,被张某驾车撞到,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未确保安全,吴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双方均负同等责任。事后,吴某家属通过诉讼得到相应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随后,吴某家属起诉朱先生,要求承担吴某自负部分的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在共同饮酒后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未积极留意、关注吴某去向,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助,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朱先生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并非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酌定赔偿1.2万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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