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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关于经济困难的标准认定

发布日期:2015-01-03    作者:110网律师
公民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根据川办发[200540号文件及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的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如下:
一、经济困难标准:
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国家公布的农村低收入贫困线标准执行。
根据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大竹县“9+8”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竹委办[42]号)的工作目标要求,2013年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人均195元、农村低保人均85元的标准执行。
? 二、申请人持有(一)至(十二)项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十三)至(十八)项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
(十一)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费的凭证;?
(十二)城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
(十三)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四)农民工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

(十五)残疾人请求侵犯人身权益赔偿的;

(十六)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

(十七)刑事被告人或受害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

(十八)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组织):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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