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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的代理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江晓辉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与原告老公是在原告在开卫宇路KTV时认识的,认识3个月后办理了登记结婚。登记前对原告还好,登记后,总是对原告怀疑,不信任,说原告有外遇,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原告的不信任和家庭暴力已经伤害了原告们的夫妻感情,原告已经对他彻底失望,感情无法恢复,原告要求与他解除夫妻关系。原告的职业现在是一个歌手,原告与原告的朋友在景德镇市南门头开了一个小型纳凉演唱会,职业特点决定了与男人接触的比较多,被告对此却不予理解,甚至多次对原告的朋友也实施暴力。2014922日凌晨1点,他在人民公园又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一身全是伤,用铁棍打原告的,他的行为让行人都看不下去,为原告报警,现在警方已经做了笔录。也做了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是轻微伤,报告还没有拿过来。他把原告打伤,原告受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原告现在要去与他离婚,并要求他对原告进行赔偿。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恢复,依法应当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认识3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原告职业为业余歌手,职业特点决定了原告认识的朋友较多,工作非常辛苦,被告不仅不安慰、照顾原告,还不理解原告。被告总是以各种理怀疑、不信任原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原被告之间已经丧失了基本的信任。并且被告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922日凌晨1点,在人民公园被告又对原告实施了恶劣的暴力。被告一个做体力劳动的人,用铁棍殴打手无寸铁的原告,原告被打的全身青紫,体无完肤。从视频可以看到,被告殴打原告完全没有一点怜悯之心、夫妻之情。并且在人民公园的公共场合被告还试图将原告的裤子扒下,未扒下原告的裤子,又用手抠元原告的下体,侮辱原告。在人民公园的公众场合被告对原告作出如此的侮辱行为,也反映出被告对原告已经没有一点夫妻之情。现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恢复。
二、被告对原告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并赔偿原告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原告此次被殴打伤情经昌江区公安局鉴定构成轻微伤,根据提供给法院的受伤害照片来看,原告全身受伤严重。被告殴打原告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法应当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照顾女方的情况下依法分割,被告属于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采纳。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41114
判决:
一审法院虽然未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支持赔偿要求,但是,其他代理意见全部采纳,一审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且在合理范围内认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办案小结:
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个体并不附属于男方,作为丈夫应当对妻子关爱,不能使用家庭暴力,否则,家庭基础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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