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后原最大的股东失去了控股资格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宋长贵律师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于2008年共同投资创立了“三和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乙出资20%、丙出资10%,甲公司为三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工作。由于物流行业竞争激烈,公司连年处于亏损状态,至2011年底,公司账面净资产仅为150万元,但却有450万元到期债务无力偿还,其中欠最大债权人丁物流公司300万元。
经协商,债权人丁公司同意将对三和公司的300万元债权转作对三和公司的投资,并愿意代为偿还三和公司其他的债务150万元。甲、乙、丙、丁四方于2012年3月份签署了《债转股协议》,协议约定:三和公司现有资产作价300万元,丁公司将对三和公司的300万元债权转作对三和公司的长期投资,持有三和公司50%的股权。
丁公司的债权依法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股权摊薄后,甲占35%、乙占10%、丙占5%、丁占50%,上述股权变动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导致结果】
债转股后,丁物流公司持有三和物流公司50%股权,从此,丁物流公司成为三和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失去了对三和公司的控制地位,丁物流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达到了对“三和物流有限公司”的兼并。
【法理分析】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当丁公司的债转股事项登记完成后,丁公司取得了三和公司50%的股权,也就拥有了三和公司50%的表决权。
因此,公司采用债转股方式解决债务危机时,要充分考虑该方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给现有股东对公司控制权带来的冲击。如果不想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制定债转股方案时,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适当保留自己一方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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