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后外出拒养女 变更抚养关系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5-01-09    作者:110网律师
协议离婚后,前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不尽抚养女儿的义务,被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并给付抚养费。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变更婚生女小王抚养关系,小王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从201491日起至小王独立生活时止;医疗、教育费凭发票原、被告各半承担,并于每年1230日前一次性付清。
 
金坛汤庄人王某与刘某于200385日结婚。女儿小王于200453日出生。2011811日两人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刘某有权探望女儿。如有一方不好好抚养女儿,对方有权依法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王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不尽抚养义务。女儿小王一直随母刘某生活。后王某为生计外出打工,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如今刘某已再婚,建立了家庭。为变更女儿小王抚养权及要求王某承担抚养费,刘某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诉称:其女儿小王于200453日出生。2011811日其与被告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一直未抚养女儿小王,亦未给过抚养费。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无法就变更女儿小王抚养权及给付抚养费达成协议。如今已十周岁的女儿小王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生活。为使次女能像正常孩子一样学习、生活和成长,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女小王的抚养权改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医疗、教育等费凭发票各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婚生女的抚养权有明确约定,女儿小王由被告抚养。被告作为父亲,理应履行抚养义务,但离婚后被告未将女儿小王带在身边独自外出打工,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不尽抚养义务。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女儿小王在原、被告离婚后未随被告生活,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原告现具有抚养女儿小王的能力,且十周岁的女儿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可见原、被告及女儿的情况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情形。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和成长等因素考虑,女儿小王随原告生活较适宜。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显过高。根据当地生活水准及被告收入,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较适合。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