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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书后反悔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1-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介绍】
  李先生和程女士于2004年在一个婚恋网站上认识,程女士在网上说自己从来没有结过婚。两个人经过接触很快决定结婚。结婚的时候,程女士告诉李先生自己不是从来没有结过婚,而是离异。李先生当时心里虽然有点不舒服,但是还是接受了这一事实。婚后,程女士在恋爱期间有所保留的性格缺陷暴露了出来,脾气暴躁,两个人经常为了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李先生还得知,在和自己交往期间程女士还曾经与他人同居。李先生对程女士彻底失望,与程女士协商离婚。程女士刚开始同意离婚,两个人签订了离婚协议。李先生为了能和程女士离婚,同意给程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签订协议之后,李先生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对程女士经济补偿的约定,支付给了程女士一定的金钱,并且对于一些需要过户的财产进行了过户。但是,程女士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的手续。李先生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程女士刚开始不同意离婚。但是,李先生主张如果不协议离婚的话,由于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两个人还是夫妻关系。程女士名下的财产,包括李先生给程女士的经济方面的补偿,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程女士经过考虑,并且咨询了律师之后,同意和李先生一起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最后,两个人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先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案例评析】
   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 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这成为影 响最终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
  讨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夫妻关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 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这完全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干预,离婚问题可否由当事人以民事行为的方式予以解决?笔 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这体现离婚案件受公权力调整的特性。但双方达成一致 意见时,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通俗所讲的“协议离婚”。公权力对是否离婚并不干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或者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以民事行为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离婚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或 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夫妻关系才能最终得以解除。这只能说明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最终确认。但不能否认婚姻关系的民事特性,双方当事人有协商 解除夫妻关系的“私权利”。签订离婚协议书旨在终止这种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民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所以说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签订离婚协议书能否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 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如果能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属于民事法律行 为,应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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