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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谱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5-01-15    作者:赵虎律师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生活水平的提高,无疑随之而起的是人们消费品位的提升,人们对“吃环境”已经不再陌生。那么我认为,竞争激烈的餐饮业在“吃环境”的大战中应重视菜谱——客人点餐的必备之物。
    餐饮企业不仅要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也要做好企业维权的工作。不知企业在维权中是否注意到了菜谱的维权。做餐饮的都知道,做一本好的菜谱其实费神费力,但被抄袭却非常便捷。抄袭菜谱是否涉及到侵权呢?解决此问题,关键要明确菜谱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一般来讲,菜谱由两部分构成——图片和文字。基于此,我们先考虑是否可以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菜谱是否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菜谱是否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如果菜谱是作品,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之,则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作品的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提到的作品,关键要看两方面:第一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第二要看是否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作为菜谱,可以被复制没有问题。那么,关键就是是否具有独创性了。那么何谓独创性呢? 独创性,第一是独,第二是创。独,即是作者自己写出来的,不是抄别人的,不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创,即有一定的创造性,有跟前人不一样的地方。那么菜谱是否具有独创性呢?显然,如果一个菜谱,根据惯常的顺序(比如:先招牌菜,再是凉菜,再是热菜,再是汤,再是主食,最后酒水),用惯常用的名字(比如:麻辣鸡丝、宫保鸡丁),那么这个菜谱没有任何独创性,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如果菜谱在顺序排列上、图片上、菜的名称上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比如把“萝卜开会”写出“群英荟萃”),达到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要求,体现了作者独到的选择与安排,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就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他人就不能不经著作权人允许,复制、出版这本菜谱。
    看来,菜谱还是有可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随着此问题的解决,接下来就会有这些疑问:菜谱里面的菜名其他商家能否使用?菜谱里面的菜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菜名名字比较短小,无法体现出一部作品应有的独创性,不属于任何作品的体裁,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文学艺术方面,菜名都不能作为作品。所以,菜名一般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菜名想得到保护怎么办?可以注册为商标。这是有先例可循的,比如狗不理包子、庆丰包子、伤心凉粉等等,这些是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来取得法律保护的。
    当然,要想获得商标的保护,就需要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比如: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没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属于禁注的范围等等。从这方面来看,菜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时候,里面的菜名未必可以注册为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具体还要看商标法的规定,要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
无论是整本菜谱还是菜谱里面的菜名,还是有可能得到保护的,关键是必须有创意,最好是历史上和别人家没有过的,这样才有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另外一方面来说,这也属于餐饮行业的创新了!
 
法律链接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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