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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为当事人争权益

发布日期:2015-01-15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2005年委托人黄某在福清南方铝业公司车间从事生产工工作,在20084月份时,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右肱骨中段骨折、历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等症状。后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八级。与南方铝业公司协商赔偿数额时无法达成协议,后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承办经过:委托人黄某与福清律师吴志成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后,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赔偿。后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安排开庭,在庭上,双方就受伤发生经过,工资标准,评残等级等展开辩论。最后仲裁庭依法裁决支持福清律师吴志成的诉求,要求福清南方铝业按照吴志成律师的诉求支付全部赔偿款,并申请强制执行,得到全部赔偿款。
该案成功办理后,黄某的旧同事陈某也因在南方铝业受伤要求工伤赔偿一案委托福清律师吴志成申请劳动仲裁。后也成功争取到合法权益。作为工伤案件,本律师认为,企业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受伤员工合法、合理的赔偿。在办理诸多劳动案件当中,也发现部分企业未给员工办理相关保险或者未签定劳动合同,这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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