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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中同业竞争问题

发布日期:2015-01-20    作者:陈超明律师


    解决方案: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
    1、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若未完成变更则转让给第三方;
    2、承诺不从事竞争性业务。
    披露部分信息:
    长沙普兴自设立以来,与公司没有关联交易,但由于其控股股东石淑珍持有普华科技2.7%的股权,且担任普华科技董事会秘书一职,为了避免长沙普兴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20121120日,石淑珍郑重承诺:“1本人于2013630日前办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营业范围将不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等类似内容,保证长沙普兴不从事与普华科技相似的业务,只经营新型农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以及其他贸易、咨询类业务;
2若本人在2013630日前不能完成第一项的承诺事项,届时本人会将长沙普兴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如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给普华科技造成损失的,相应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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