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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楼有限公司诉北京顺缘阁辣老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1047号


  被告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110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旗,该酒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华,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维,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楼有限公司(简称辣老五酒楼)诉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简称顺缘阁酒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辣老五酒楼的委托代理人朱克非,顺缘阁酒家的委托代理人杨华、周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辣老五酒楼诉称:我公司于1998年3月注册成立,主营川菜。2002年1月28日,顺缘阁酒家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江建生承包顺缘阁酒家经营,并将该酒家从原来的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经营菜系也为川菜。2003年4月,上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此后,汪建生另行开设酒楼,使用“辣老五”商标进行餐饮经营。但顺缘阁酒家仍还使用“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的企业名称,并突出以“辣老五”、“顺缘阁辣老五”作为字号对外宣传。这使得众多消费者误认为顺缘阁酒家为我公司所开设,误导了消费者,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企业商誉和经济利益,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公司认为,顺缘阁酒家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同为经营川菜的餐饮企业,顺缘阁酒家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侵犯了我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也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顺缘阁酒家: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消除不正当影响,在《北京晚报》刊登致歉声明。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辣老五酒楼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合作经营合同》(简称合作合同)和顺缘阁酒家的工商注册信息,证明依据其与顺缘阁酒家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顺缘阁酒家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含有“辣老五”文字的企业名称“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而“辣老五”文字来自其企业名称的字号;
  2、(2003)朝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判决书和(2003)二中民终字第498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在2003年6月,其已经和顺缘阁酒家解除了合作合同;
  3、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已经将“辣老五”文字注册为商标。
  顺缘阁酒家辩称:虽然我酒家与辣老五酒楼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了由我公司负责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但这并不具有辣老五酒楼许可或授权的意思,只是我酒家依法变更企业名称的自主行为,对于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我酒家可以使用;我酒家的字号是“顺缘阁辣老五”,而辣老五酒楼的字号是“辣老五兄弟”,两者在文字、发音以及含义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相似性,而且我酒家在使用企业名称时,依法规范使用,并未突出“辣老五”字样,双方店面的装修风格也差别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我酒家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辣老五酒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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