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安置合同不符合政策为由拒绝交付安置房?
发布日期:2015-01-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8年,李某(女)母亲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上龙西里地区的房屋被划入危旧房改造范围,李某的户口仍在本处,属于被安置人口。李某和母亲经过协商,选择了回迁安置方式,放弃其他安置方式。李某及母亲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拆除李某及母亲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上龙西里危旧区的房屋后,李某及母亲选择回迁安置当时,自愿购买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上龙西里地区建设的就地\定向安置住房,产权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李某购买的安置住房施工号为上龙西里危改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98.48平方米)住房,实际购房金额为479100元。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交付安置住房的日期为2009年9月4日,如果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安置住房交付李某会用,逾期时间按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北京某公司按日向李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被拆迁房屋并交纳了购房款4791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李某交付安置住房。北京某公司虽曾经向原告支付部分违约金,但在2012年4月30日后拒绝向李某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7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向自己交付安置住房,并协助自己办理安置住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自己支付违约金。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辩称:该项目是政府主导的项目,李某获得的拆迁安置不符合政策规定,因为拆迁时李某拒绝搬迁,为及时推进拆迁工作,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被迫答应李某的安置要求,《安置合同》并非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安置合同》侵害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签订《安置合同》时,李某向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综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请求,李某向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其配偶的无房证明为虚假,李某一家因拆迁安置了二套三居室和一套二居室,不符合拆迁政策。
但是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同时李某主张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母亲,但是自己的在该处实际居住,户籍也登记在该处,属于被安置任楼。
律师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安置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安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安置住房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安置住房及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安置住房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支持。关于违约金一节,被告未按照约定如期交付安置住房,且已经按照合同承担了一定期间的违约金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法有据,也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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